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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
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俞金尧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策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提案》指出,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在加速。在老年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占了绝大多数。如今,国家不再继续推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但独生子女的政策及其后续影响还将长期存在。
《提案》认为,现实到了将以独生子女为特征的计划生育政策,从重在控制出生,到重在关怀养老的转变的时候了,“解决好占老龄人口绝大多数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也就基本上解决了一般层面上的老有所养问题。”
为此,俞金尧在上述《提案》中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政策,以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为依据,把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养老规定和政策系统化、具体化。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规定全国统一的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养老补助。补助金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物价涨幅相联系,每两年调整一次,全国标准的补助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养老补助金,上浮部分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无论是全国标准的养老补助,还是地方上浮部分的养老补助,都实行城乡统一。
2。以财政、税收、土地使用优惠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兴办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院。对于接纳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社会办普通养老院,以接纳的老年的独生子女父母数量为依据,适当减免税费。
3。适当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金。在政策所规定的退休金的基础上,上浮5~10%的退休金。在政府财政支持下,适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养老保险金。
4。大幅提高独生子女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金。几十年不变的5元独生子女费和1000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必须大幅提高。提高的幅度可根据这些经费首次发放以来的物价涨幅确定。
5。把各地实践中的行之有效的独生子女养老办法上升为国家政策,例如“独生子女护理假”,或适当延长独生子女探亲假的时间。
6。允许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投靠异地工作生活的独生子、女。打破地区分割,允许年老的独生子女父母(不论原来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城市居民)跨省区投靠有稳定职业、固定居所的子女,在子女的工作生活地落户,并且享受到与当地居民一样的待遇。他(她)们享受与当地老年人一样的社保、医保权利不应受到歧视,而且也有申请落户地的保障房的权利。(澎湃新闻)
将“积极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
致公党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关于及早谋划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提案》
致公党中央建议,将“积极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所谓积极老龄化,是指老年人为提高老年生活质量,按照自己的需要、意愿和能力,仍可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和公共事务,并且得到充分的社会保护。
提案建议,提升老年人价值创造的能力,创造老年人价值创造的机会和条件,促进老年人价值创造活动。相应制订积极老龄化的政策纲领和行动计划,通过理念引领、政策支持和系统化的制度安排,使积极老龄化落到实处。 同时,改变老年人的消极养老观念,通过建立老年人“弹性再就业”、“轻创业”和老年人公益志愿服务体系,使社会组织成为促使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骨干力量。 另外,构建老年人的多元社会保障和健康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包括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多元化养老模式,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养老服务与养老保障制度等。 加快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
民革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关于加快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养老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
但《关于加快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指出,当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还面临以下问题:
国情现状及观念问题。
养老产业发展不均衡。
政策推进与落实缺乏系统性。
行业规范及服务标准化不够完善。
为此,建议: 建设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产业。 落实养老服务体系系统化建设。 加快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应加快“补缺”,针对“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开展星级评定,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建立明确的准入和考核标准。 推进养老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